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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湖南省桃源县**乡庄**村**组。2004年11月26日,因吸食海洛因被行政拘留;2006年12月27日,因吸食海洛因被强制戒毒6个月。2009年9月9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于8月4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桃源县公安局当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是本县**乡墟场的场期,道路上行人众多,引起交通阻塞,当日上午8时许,桃源县交警大队陬市中队民警曾某某与辅警宋某某在该墟场指挥疏导交通时,发现被告人庄某某的湘**福特小轿车停放在菜市场前面,致使道路交通阻塞。宋某某要求其离开,其不予理睬。当宋某某拿出手机对其违章停放车辆进行拍照时,方才将车开走。此后,庄某某端着一个一次性的碗再次来到宋某某疏导交通的现场,找宋某某吵闹,并质问其“怎么搞?”当听到宋某某说“公事公办,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后,庄某某恼羞成怒,一把将碗扔在地上,后朝宋某某胸部击打了一拳。被围观群众扯开后,庄某某不听劝阻,挣脱后又用手朝宋某某脸上挥去,后被执勤民警扭送到县公安局枫树派出所处理。因派出所当日警力不足,简单了解情况后要其5月6日到所接受调查。庄某某后于5月6日如约到枫树派出所接受询问,如实供述妨害公务犯罪事实。

经常德市捍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宋强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广东**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庄家桥村委会证明材料、案发现场照片、庄某某参加志愿者活动及张贴检讨书照片、刑事谅解书、刑事化解意见书等;2、证人证言:曾某某、袁某某、姚某某、胡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宋某某陈述;4、被告人庄某某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等;6、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考虑其有积极赔礼道歉、张贴检讨书、参加交通志愿者活动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强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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