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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妨害公务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612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06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被告人庄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3月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携带管制刀具,分别于2017年5月22日、2019年11月26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罚款二百元、行政拘留五日;再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2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庄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11月19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庄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庄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庄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徐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8时许,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巡特警大队民警至海州区沿河路对涉嫌违法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蹲守。对至蹲守点的涉嫌吸毒人员庄某某表明身份例行盘查时,被告人庄某某挥舞刀具拒不配合,致使辅警徐某某左手多处擦伤。被告人庄某某随即逃回几十米远处的家中,对出示证件执行盘查任务的民警马某某等人,以浇汽油自焚相威胁,拒不配合。

经查,被告人庄某某于2020年8月18日被徐州公安机关上网追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管制刀具;

2.户籍信息、发破案、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马某某、庄某某证言;

4.被害人徐某某陈述;

5.被告人庄某某供述和辩解;

6.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临床)字〔2020〕77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现场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义云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庄某某现被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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