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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妨害公务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泗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庄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案于2020年9月1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7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庄某某经营的旅行社组织10余名游客到山西旅游。当日7时许,旅客在泗阳县众兴镇市民广场北侧路边集合乘坐旅游大巴,此时泗阳县交通局运管所稽查人员驾驶执法车辆过来准备对该大巴车进行执法检查,被告人庄某某见状即让示意车的驾驶员离开,驾驶员掉转车头沿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路并向东行驶,执法车辆追至北京路与上海路交叉路口西侧,因路遇红灯该旅游大巴停车,执法人员身着工作制服并出法工作证件,要求上车执法检查,而此时驾车来到现场的被告人庄某某不让驾驶员开大巴车的车门,执法人员报警。警察到现场让大巴车左转至上海路东侧停车,进行了上车检查未发现可疑,并提出让被告人庄某某配合交通执法部门检查随后离开。多名交通稽查人员身着执法制服人员上车后,询问了相关情况,要求被告人庄某某出示营运手续,被告人庄某某自认违规经营,未能出示相关营运手续并心生不满,要求执法人员下车。随后,被告人庄某某关闭大巴车车门而后驾驶大巴车强行将多名交通执法人员带离现场,途经众兴镇北京路、洪泽湖路、淮海路、上海路、迎宾大道,行驶至徐淮高速泗阳东高速收费站。行驶途中,被告人庄某某驾驶车辆情绪激动,车速较快,出现紧急刹车和急转弯等危险,致使多名执法人员不敢执法。

被告人庄某某驾驶车辆至徐淮高速泗阳东高速收费站前因遭到交通执法车辆拦截,紧急刹车,与执法人员再次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庄某某趁高速收费站工作员疏导之际将大巴车开上高速公路,经旅客及执法人员规劝,被告人庄某某才将车辆从徐淮高速公路泗阳西出口驶出,多名执法人员才得以离开。

另查明,被告人庄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成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以暴力或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雨

2020年9月14日

1.被告人庄某某(19996600****)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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