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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Z145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海丰县****村民小组长,住广东省海丰县**镇**栋**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海丰县**镇**村**村**村**号),2019年4月21日被海丰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0月20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并于2020年4月30日追加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庄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3月31日二次退回海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海丰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2月17日、4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9日晚,被告人庄某某停放在海丰县**镇**居楼下的粤B55****小汽车被一辆**驾校的车辆堵住,无法驾驶出去,被告人庄某某非常生气并辱骂**驾校的驾驶人,用手拍打**驾校的车辆,后**驾校的老板陈某某、驾驶人黄某某过来挪车时,被告人庄某某打了陈某某一巴掌,致陈某某左耳受伤,公安机关接报后到现场将双方带到新园派出所处置。经海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庄某某已赔偿陈某某8000元。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庄某某被海丰县监察委员会留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致胜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补充材料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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