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庄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2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已退休,户籍所在地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街**号**房,住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号**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庄某某有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及委托辩护人等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被告人庄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庄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庄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晚,被告人庄某某酒后步行至汕头市金平区**路**号后面小巷时,随意用携带的房门钥匙划伤被害人林某某、王某某、方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张某某、彭某某等停放该处的丰田小汽车1辆(车牌号码:粤D1W****,车主林某某)、长安小汽车1辆(车牌号码:粤DT***,车主王某某)、奥迪小汽车1辆(车牌码:粤DZS***,车主方某某)、长安小汽车1辆(车牌号码:粤D06***,车主吴某甲)、丰田小汽轿车1辆(车牌号粤DRS***,车主吴某乙)、飞度小汽车1辆(车牌号码:粤DZ3***,车主张某某)、雅阁小汽车1辆(车牌号码:粤DA0***,车主汕头市**物业公司)、起亚小汽车1辆(车牌号码:粤DR3***,车主彭某某)共八辆小汽车的车身、车门的油漆。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八辆小汽车的损失价值共8960元。作案后,被告人庄某某在现场被车主王某某(另案处理)殴打,伤情达到轻伤一级而送医院住院治疗。
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庄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庄某某的亲属赔偿上述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庄某某的户籍材料,缴获的作案工具,现场相片等;
2.证人许某某、陈某某、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的证词;
3.被害人林某某、王某某、方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张某某、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为群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卷及光盘2片;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及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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