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幢**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村**号)。被告人庄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7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日至6日期间,被告人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丹阳市**街道**公寓**号**游戏室内摆放 “万能战车Ⅱ”、“摩尔乐园”游戏机各3台,共计9个机位,以赢取积分兑换现金的方式供他人赌博,赌资数额累计65750元。经认定,6台游戏机共9个机位均具有赌博功能。
被告人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辛某某、张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5.丹阳市公安局出具的设备认定书;6.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亚军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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