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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惠安县**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5日、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7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8月25日期间,被告人庄某某从上线黄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取新世界(网址http//vx7.scy888.com)、万科(网址http//s71.scy888.com)、银海(网址http//cvt.ever666.com)3个“时时彩”赌博网站(3个网站系同一网站修改站名、网址)及时时彩总代理账号gjj1503(su)(后变更为jhj1503(su)),提供给王某某(另案处理)用于开设代理账号及会员账号供下线投注赌博,并为黄某某及王某某居中结算赌资共计人民币135009450元,通过从中赚水、占成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6908.39元。

被告人庄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被惠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惠安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网站参赌账号、居中结算,赌资共计人民币13500945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6908.3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春兴

检察官助理  纪润慈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庄某某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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