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庄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街**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路出租屋。2018年11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8月27日由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9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27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案于2019年11月25日延期至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起,被告人庄某某在贵阳市观山湖区***路**网吧内设置“捕鱼机”二台、“九五之尊2机”八台、“黄金万两机”二台、“彩金单挑机”一台、“水果机”五台、“迪斯尼乐园机”一台(经鉴定具有赌博功能机型33台)供赌客进行赌博活动,该赌场每月向陈某某(已判决)缴纳保护费,陈某某为该赌场提供“保护”。庄某某从中获利两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唐某某、王某某、赵某某、高某某、何某某、秦某某、谢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指认笔录与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綦宇
附:
1.被告人庄某某已取保候审(电话:1868519****);
2.随案移送卷宗肆册、光盘壹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