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七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福清市**中学老师,住福建省福清市**路**村**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6月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9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庄某某临时雇佣在校学生即被害人王某某(女,18周岁)、汤某某(女,16周岁)到其位于福清市**路街道**村**号的家中做家务。午后,被告人庄某某以正常按摩为由诱骗被害人王某某到其四楼卧室,关门脱下外衣、外裤后抓住王某某的手按在肚皮上,迫使王某某不敢反抗而抚摸他的肚皮二十多分钟,直至代替被害人汤某某做家务离开房间。被告人庄某某又以正常按摩为由诱骗被害人汤某某到四楼卧室,关门脱下外衣、外裤后抓住汤某某的手按在他的乳头及阴茎上,迫使汤某某不敢反抗而抚摸他的乳头、阴茎等部位约三小时,直至其射精后送汤某某离开。期间,被告人庄某某还将其阴茎暴露出来,并对汤某某的大腿等部位来回抚摸。
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庄某某临时雇佣在校学生即被害人林某某(女,19周岁)到其家中做家务,再次以正常按摩为由诱骗林某某到四楼卧室,关门脱光裤子后抓住林某某的手按在其暴露的阴茎上,迫使林某某不敢反抗而抚摸他的乳头、阴茎等部位约一小时,直至林某某大声质疑才停止。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庄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抓获经过、学生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商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汤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提取、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录音2段。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以胁迫等方法两次强制猥亵妇女,共计三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振
2020年11月22日
附注:
1.被告人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路**村**号,联系电话1310767****;
2.卷宗3册共计1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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