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住揭阳市**镇**村**街**号。因抢劫嫌疑,于2018年11月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庄某某在潮南区陈店镇新兴路金色皇廷美发店内,持一支茶针威胁在店内的被害人赖某某等人。当被害人赖某某在门口打电话给店铺老板时,被告人庄某某持茶针威胁赖某某,抢走赖某某身上约200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
2018年11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庄某某在金色皇廷美发店内被群众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械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乐琴
2019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1份,案卷3册;
3.随案移送光盘2张、茶针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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