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号码3506271988********,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漳州市龙文区**幢**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9日,简某某以被告人庄某某及其妻子庄某甲拖欠猪饲料款不还为由向南靖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7月19日,南靖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庄某某、庄某甲支付简某某猪饲料款本金人民币218169元及利息。因被告人庄某某及庄某甲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简某某于2018年1月5日向南靖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向被告人庄某某、庄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2018年2月24日,被告人庄某某担心其名下闽******宝马牌汽车被法院强制执行,将该汽车无偿转移到其小姨子庄某乙名下,致使人民法院判决无法执行。经鉴定,宝马汽车价值人民币25000元。
2018年7月9日,被告人庄某某及庄某甲与简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并一次性归还欠款120000元,简某某同意结案。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庄某某主动到南靖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南靖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立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和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庄某乙、庄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南靖县发展和改革家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国华
检察官助理:王琼云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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