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800号
被告人庄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89********,汉族,高中文化,深圳私人企业工作,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街**坊**号。被告人庄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5月2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庄某某于2020年3月,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经他人(身份不明)介绍,在明知所转、取款项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提供给上家用于转账,并帮助取款,从中收取转账金额8%为好处费。被告人庄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共计转移资金人民币48200.4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诈骗上家于2020年3月5日,以指定网站出售游戏账号后账号被冻结需要解冻为由,骗得江苏省江阴市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3600元。其中3200元由被害人转账至被告人庄某某提供的尾号为6134的广发银行账户。后被告人庄某某将该笔钱款转移至个人微信,再提现至尾号为4528的中国银行卡,最后以ATM机取现方式交给上家。
2.诈骗上家于2020年3月6日至7日,以指定网站出售游戏账号后账户被冻结需要解冻为由骗得山东省青岛市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60750.6元。其中35000.3元由被害人转账至被告人庄某某尾号为4528的中国银行卡、10000.1元转账至被告人庄某某尾号为4828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后被告人庄某某将上述两笔钱款转移至个人微信,再以扫描微信付款码、微信转账的方式交给上家。
被告人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银行流水、微信截图、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梦醒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街**坊**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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