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庄某某携带一把砍刀到增城区新塘镇**路**号“**制衣厂”索要工资,与老板向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庄某某即拿出砍刀砍向被害人向某某,将向某某的左臂砍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向某某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被告人庄某某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唐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伤情鉴定书;
6. 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谢英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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