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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221991********土家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因本案2019年12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日,于2020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庄某某携带一把砍刀到增城区新塘镇**路**号“**制衣厂”索要工资,与老板向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庄某某即拿出砍刀砍向被害人向某某,将向某某的左臂砍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向某某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被告人庄某某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唐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伤情鉴定书;

6.​ 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谢英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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