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庄某某及其女儿何某乙(已判决,另案处理)与被害人吴某某、何某丙等人同在吴川市***街道***路***入口路边经营小食摊档,双方因生意问题相互间偶有争执。2013年5月30日8时许,被告人庄某某、何某乙一方与何某甲、何某丙、吴某某、杨某甲一方又在吴川市***街道***路***入口路边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发生肢体上的冲突,后庄某某拿出一瓶不明液体泼向何某丙,至何某丙和吴某某受伤程度已达轻伤。何某丙在打斗的过程中,从庄某某的手中抢过不明液体泼向何某乙,同时也至何某乙受伤程度已达轻伤。双方争执打斗过程中,何某丙、吴某某、杨某甲、何某乙、庄某某、何某甲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陈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丙、吴某某、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同案人何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9.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告人庄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秋强
附:1.被告人庄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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