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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272号

被告人庄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6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吴川市***街道******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庄某某及其女儿何某乙(已判决,另案处理)与被害人吴某某、何某丙等人同在吴川市***街道******入口路边经营小食摊档,双方因生意问题相互间偶有争执。2013年5月30日8时许,被告人庄某某、何某乙一方与何某甲、何某丙、吴某某、杨某甲一方又在吴川市***街道******入口路边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发生肢体上的冲突,后庄某某拿出一瓶不明液体泼向何某丙,至何某丙和吴某某受伤程度已达轻伤。何某丙在打斗的过程中,从庄某某的手中抢过不明液体泼向何某乙,同时也至何某乙受伤程度已达轻伤。双方争执打斗过程中,何某丙、吴某某、杨某甲、何某乙、庄某某、何某甲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陈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丙、吴某某、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同案人何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9.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告人庄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秋强

2019年5月24日

附:1.被告人庄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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