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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公诉刑诉〔2019〕21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0********,汉族,中专文化深圳市**文化公司艺人,住广东省陆丰市******号。因故意伤害于2018年9月1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18年9月29日院批准,于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2019年4月19日、2019年4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7日20时许,在周口市东新区**餐厅,餐厅驻唱乐队队员庄某某和黄某某因为琐事发生矛盾,两人在餐厅外面厮打后,被告人庄某某从餐厅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走到餐厅门口,看到被害人黄某某进来举刀就砍,将黄某某体表多处砍伤,肌皮神经、正中神经、桡神经、尺神经、桡动脉、正中静脉、尺动脉砍致断裂,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黄某某体表创口累计15.0cm以上,评定为轻伤二级;四肢重要神经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四肢重要血管破裂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伤情照片、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郭某某、孟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袁全

2019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散页八页、光盘一张。

3.证据目录一份。

    4.扣押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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