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19〕312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委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庄某某和被害人陈某某在本市官渡区小板桥新治停车场,因停车下货问题双方发生争吵和扭打。被告人庄某某用手机将被害人陈某某的眼部打伤,致被害人左眼眶下壁骨折,双眼钝挫伤。经鉴定:陈某某伤情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致被害人轻伤二级的量刑情节,故根据相关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猛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
_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