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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270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2197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路**号****栋****房(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阳春市**村**村**号)。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零时许,被告人庄某某与同事即被害人胡某某、周某某、顾某一起乘坐同事即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粤AK1****号艾力绅牌小型普通客车从中山市返回广州市,途经广州市荔湾区广珠西线高速路南往北方向K0+900路段时,被告人庄某某想到因自己挪用公司款项即将失去工作而情绪激动,从副驾驶位后面的座位突然起身,并立即上前将上半身伸进前排中间位置且用手大力击打司机刘某某抓着方向盘的右臂,导致车辆失控撞向高速公路中间带护栏,致该车受损及乘坐该车的人员受伤。经鉴定,该车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7362元;被害人胡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周某某及被告人庄某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被害人刘某某、顾某均未见损伤。同日,被告人庄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庄某某赔偿被害人胡某某并取得上述4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受损车辆照片等物证;

2. 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委托书、报价单、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胡某某等人的陈述和辨认笔录;

4.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小瑰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82772****。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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