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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庄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7日8时许,被告人庄某某因对承运凤阳**矿业石料的车队管理员刘某某、杨某某的管理不满,遂驾驶皖M*****大型货车自位于凤阳县**镇**村南部矿区平台驶下,直接撞到停放在该矿区地磅西侧杨某某的皖M*****皮卡车尾部,致使该车连环撞上沪C*****、皖M*****、皖M*****三辆汽车,其中沪C*****汽车又撞到磅房西侧的彩钢瓦简易房上,造成四辆汽车及彩钢瓦简易房受损。经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受损的四辆汽车及彩钢瓦简易房认定总价格为人民币13805元。

案发后,被告人庄某某主动投案自首,维修受损车辆及房屋,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案发后投案自首,主动维修受损车辆及房屋,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陆 佳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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