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徐某某**镇**楼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庄某某与前妻胞兄、被害人肖某某因家庭教导孩子问题发生言语冲突。当天23时许,被告人庄某某指使“老三”等四人驾驶庄某某租赁丰田凯美瑞轿车到位于徐某某**农场肖某某夜宵店打砸店内冰箱、前台柜等物品。经物价认定,肖某某财物损失值款人民币1110元。
2019年6月27日,庄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7月12日,庄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肖某某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到案经过、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害人肖某某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庄某某供述及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某某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云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公安卷4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
4.建议对扣押斧头判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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