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庄**,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350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莆田市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07月16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经桐柏县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被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桐柏县看守所。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家住桐柏县城关镇红叶路的王**在咸鱼平台上面看到一名叫zhuang19940的店铺名称,王**加上被告人庄**的微信(zxt6688120,昵称简约不简单),加上微信后王**通过微信向对方了解,如果批发购买最便宜一个“亚马逊”店铺账号550元,最贵的账号 750元的1个;王**通过绑定自己的支付宝和微信的工商银行卡(xxxx3)向庄**转账,共计转账24400元,转账成功后发现这些账号都不能正常使用,再给对方发微信和语音联系不到对方发现自己被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庄**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王**等人证言;
3、调取王高成向庄**的转账记录等
4、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及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曾海洋
检察员:李晓梦
二O二0年十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庄**现被羁押在桐柏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