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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犯赌博罪)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19〕752号 

  被告人庄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某某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庄某甲通过自己使用的微信账号接受下线赌客赖某某、黄某甲敏、麦秋景、庄某乙武等人的赌博投注,在接受投注赌资后将赌资微信转账给庄某甲的男友黄某乙(另案处理),黄某乙是鸿盛网站、中兴网站两个赌博网站的代理。经核实,赖某某共向庄某甲微信转账16740元,黄某甲敏共向庄某甲微信转账129070元,庄某乙武共向庄某甲转账1100元,共计146910元,非法获利5000元左右。 

    被告人庄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电脑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确认、投注截图确认、户籍资料等;3.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4.鉴定意见;5.证人赖某某、黄某甲敏、麦秋景、黄某乙的证言;6.被告人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接受多人六合彩投注共计14691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甲系初犯,并能如实坦白其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甲认某某,并在起诉阶段签订了《认某某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子安

2019年12月1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庄某甲现在被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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