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806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街道**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份,被告人庄某某伙同王某某、邱某某,在兰陵县**镇**信用社斜对过、**村等地盗窃金银花、手机、现金等物品,涉案价值39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左右一天夜里,被告人庄某某伙同邱某某在兰陵县**镇吴某某卫生室盗窃未遂;当天夜里以上二人到**卫生室盗窃王某某银色VIVO手机一部。被害人陈述价值500元左右。
2、2020年6、7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庄某某、邱某某、王某某到兰陵县**镇**村邱某某的电动车修理店内盗窃现金450元。
3、2020年5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庄某某、邱某某、王某某、葛某某到**镇**村邱某甲的母亲家中盗窃金银花一宗,涉嫌价值3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卓爱民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庄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2.侦查卷三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5.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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