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10月27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至1月31日期间,被告人庄某某在本区山腰街道多次窃取他人电动车,数额达人民币6931元,具体如下:

1.2020年1月29日0时许,被告人庄某某在山腰街道山腰二中旁废品收购站盗窃被害人程某某一部黄色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并将该车藏匿于泉港海关围墙边,后该车被被害人程某某找回;

2.2020年1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庄某某在山腰街道寿山街锦祥卫生所门口盗窃被害人庄某甲一部紫色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43元)并将该车藏匿于金山街钟楼附近,次日被害人庄某乙将该车找回;

3.2020年1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庄某某在山腰街道荣华一品篮球场旁盗窃被害人黄某某一部红色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16元)并将该车藏匿于荣华一品旁花圃边,后被害人黄某某将该车找回;

4.2020年1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庄某某在山腰西蔡岭盗窃被害人庄某丙一部白色大绵羊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72元)并将该车藏匿于锦祥小区,后泉港公安分局民警将该车找回。

另查明,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庄某某在本区**村**号其家中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依法扣押的电动车三部、摩托车一部;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车辆发票等书证;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庄某丙、庄某甲、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泉州市泉港区价格认定局出具的关于车辆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草图等;

7.视听资料: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依法提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车辆,数额达人民币693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多次实施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某已将被盗物品退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庄某某主动供述一起盗窃事实,对该起盗窃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小莉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880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泉港公安局于2020年2月25日扣押被害人程某某、黄某某、庄某甲、庄某丙持有的电动车三部、摩托车一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