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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盗窃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2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号,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小区**栋**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9年10月28日缓刑考验期满。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1日19日5时许,被告人庄某某趁三明**家具公司位于三明市**路**号的店铺无人看管之际,使用板车搬运的方式,将被害人林某某摆放在店铺门口的15件红木家具盗走,被盗红木家具为:东非酸枝圆桌一张、微凹黄檀卷书椅四张、微凹黄檀方凳二张、微凹黄檀边几一张、龙凤檀圈椅二张、鸡翅木圈椅二张、鸡翅木小背靠椅二张、刺猬紫檀半月椅一张。被告人庄某某将上述红木家具盗走后先后藏匿至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号、三明市梅列区**路**幢**室、三明市梅列区**小区**幢**室等地。经价格认定,被盗15件红木家具价值共计为人民币58400元。

2020年10月30日5时许,被告人庄某某趁三明市**实验幼儿园**分园装修期间未锁门之际,使用搬运、摩托车运载的方式盗走放置于幼儿园烘培室内的一台型号为EB65M019的白色海尔洗衣机。被告人庄某某将该洗衣机运至三明市梅列区**路**幢**室内藏匿。经价格认定,被盗洗衣机价值为人民币799元。

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庄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2020年11月3日,公安机关在三明市梅列区**路**幢**室、三明市梅列区**小区**幢**室搜查到被盗洗衣机和15件红木家具。现被盗物品均已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庄某某已赔偿维修家具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林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谅解书、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范某某、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监控视频辨认笔录;6.道路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91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玉明

助理检察官:吴春华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二册,光盘四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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