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住佛山市南海区**宿舍,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至9月期间,被告人庄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从佛山市南海区**中心盗窃购物卡,其中在该中心**座**办公室的办公桌抽屉内盗窃购物卡8张,并将盗得的5张面额500元、3张面额1000元共8张面额5500元的购物卡先后拿到广东**商业有限公司佛山**广场分公司刷卡消费4036.89元,后为避免被发现又将使用后的8张购物卡放回原处。后庄某某继续盗窃购物卡并使用,2019年10月11日15时许,平洲民警在**员工宿舍抓获庄某某,在其宿舍起获其盗窃的六张购物卡共价值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晶晶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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