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00000010号
被告人庄小维,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现住盘州市(原盘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7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9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小维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庄小维在盘州市**镇**农贸市场卖衣服的地方将毛某某的现金人民币203元盗走。
2、2019年12月4日11时许,被告人庄小维在盘州市**镇**农贸市场内将陈某某包内的现金人民币4900元盗走,后在大巴车上被民警抓获。
现以上财物均已追回并分别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庄小维户籍信息、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余某某、汤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陈某某、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庄小维供诉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扣押、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小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小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在农贸市场扒窃,盗得现金人民币510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庄小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一般累犯,建议从重处罚;庄小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建议从轻处罚;已发还被害人被盗财物,建议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订具结书,建议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庄小维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敏
(院印)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庄小维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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