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576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庄某某在雷州市客路镇中盛楼802房被害人梁某某家中玩,趁被害人梁某某午睡时,将被害人梁某某手机微信里的6000元转到其微信里盗走。2018年12月20日7时许,被告人庄某某在梁某某家玩时,趁被害人梁某某送孩子上学期间,其又将梁某某手机微信里的1000元转到其微信盗走,接着又在梁某某的卧室内衣柜里盗窃走梁某某的二条金手链、一只金戒指和现金600元。随后被梁某某发现,在梁某某的催促下,庄某某先后将6000元退还给了梁某某。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庄某某将盗窃来的二条金手链、一只金戒指拿到雷州市南兴镇南兴圩一打金店卖掉(现该二条金手链、一只金戒指无法追回),所得赃款赌博输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全项、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微信转账交易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主动认罪认罚,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被告人庄某某退还了部分赃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丽锟
(院印)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及光盘三张。
3.有关涉案款物雷州市公安局扣押并发还。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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