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现住大城县大尚屯镇邓良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8月份,被告人庄某某多次在大城县某某村盗窃村民侯某某、未某某、孙某甲、王某某等户圈养的鸡、鹅、雁等家禽。具体如下:
1、2020年7月初至8月14日,庄某某分三次在某某村北洼侯某某家鸡圈中进行盗窃,每次盗窃间隔两天,三次盗窃共盗窃八只鸡、四只鹅。
2、2020年7月份,庄某某在某某村未某某家窃得三只鹅、三只雁。
3、2020年7月份,庄某某在某某村两次盗窃孙某甲家鸡圈,每次间隔三天,共窃得两只鸡、四只雁。
4、2020年7月份,庄某某在某某村盗窃王某某家鸡圈两次,每次间隔十多天,共窃得一只鹅、三只大雁、八只小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侯某某、未某某等的陈述;
3证人孙某乙、张某某等的证言;
4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通
检察官助理:李佳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大城县看守所。
2.案卷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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