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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庄某某,女,1981 年**月**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路**巷** 号,户籍地江苏省泗阳县庄圩乡**街** 号。被告人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 月10 日10 时30 分许,被告人庄某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汇通市场**区**街**号**店内上班时,趁店老板高某某外出之机,盗窃高某某放在店内储物凳内的挎包内的现金3200元。

被告人庄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户籍信息、扣押的被盗现金等书证;

2.被害人高某某陈述;

3.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艳兰

2020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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