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043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中下旬至2020年6月21日期间,被告人庄某某为寻求性刺激,多次盗窃女性内衣。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中下旬,被告人庄某某来到宝安区西乡街道**花园**巷**号一楼,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郑某某晾在该处的一件100%感觉内衣盗走后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庄某某将所盗内衣丢弃。
2、2020年6月16日19时52分许,被告人庄某某来到宝安区**街道**园**栋**房旁,采用同样方式,将被害人杨某某晾在该处的一件内衣盗走后逃离现场。当晚20时10分许,被告人庄某某来到宝安区**街道**新村**号**室旁,采用同样方式,将被害人陈某某晾在该处的一件内衣盗走后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庄某某将所盗的上述内衣丢弃。
3、2020年6月21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庄某某再次来到宝安区**街道**花园**巷**号一楼,采用同样方式,将被害人郑某某晾在该处的三件100%感觉内衣(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庄某某将所盗的内衣丢弃。
2020年6月22日,公安机关在宝安区**街道**饭堂**栋**房将被告人庄某某抓获,并在宝安区**街道**花园**巷**号附近的巷子围墙内缴获三件100%感觉内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庄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某某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庄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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