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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公刑诉〔2019〕223号

被告单位东莞市**玩具礼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单位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区**社区**路**号五楼,法定代表人伍某某。诉讼代表人郭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路**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71976********,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广场**栋1301,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9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75********,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东莞市东城区**花园**座**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4月8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黄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前,被告人庄某某在与东莞市**玩具礼品有限公司的布料经营活动中,以不含税价格进行交易。2016年1月14日至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作为**玩具礼品有限公司的采购人员,为了单位利益,在庄某某与东莞市**玩具礼品有限公司进行交易后,以公司缺少进项发票为名,向庄某某索要进项发票。庄某某在明知其与冠县**纺织有限公司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牛某兵(在逃)开具了冠县**纺织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给黄某某,由黄某某抵扣,庄某某在其中扣除“点钱”并获利。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张,价税合计1168042.5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169715.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黄某某,被告单位东莞市**玩具礼品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国家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建刚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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