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诉刑诉〔2019〕307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三班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美湖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村**号,现住德化县浔中镇****。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街**号**室,现住德化县龙浔镇**公寓**室。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6月8日被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2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美湖镇**村**号,现住德化县浔中镇****。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赤水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路**幢**。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路**号**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61992********,苗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南省古丈县,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古丈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1月24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2012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丁,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戊,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美湖镇**村**号,现住德化县龙浔镇**花园**号楼**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林某甲等9人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8月27日至28日、2019年11月27日至28日已告知被告人庄某某、林某甲、温某某、许某甲、许某乙、林某丙、石某某、黄某某、林某戊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5日)。2019年11月12日德化县公安局又以被告人林某乙、林某丁涉嫌赌博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林某乙、林某丁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1日本院对上述案件并案审查,依法讯问了11名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庄某某发现部分赌博网站接受投注的截止时间晚于“赌博官网”的开奖时间,可以在事先知道开奖结果的情况下向赌博网站投注赚取奖金。2018年6月起,被告人庄某某购置电脑等设备,并陆续召集并组织林某甲、温某某、许某甲、林某乙、许某乙、林某丙、石某某、林某丁、黄某某、林某戊共11人在其位于德化县浔中镇诗墩北环路11号的家中使用前述的方法进行网上赌博,并以此为业。被告人庄某某将赌博团伙成员编为三个“工作室”,并从各个“工作室”的赢利中抽取比例不等的金额作为 “公费”,“第一工作室”共结余120万元的“公费”由被告人庄某某管理支配,“第二工作室”、“第三工作室”共结余20万元的“公费”由被告人庄某某委托被告人许某甲管理。截至案发前,整个赌博团伙共获利300万元,被告人林某甲、温某某、许某甲各分得30万元,被告人林某乙分得29万元,被告人许某乙、林某丙、石某某各分得7万元,被告人林某丁、黄某某、林某戊分别分得6万元、1万元、0.5万元。
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石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带民警到赌博现场查获被告人庄某某、温某某、林某丙、许某甲、黄某某;同年6月20日,被告人林某甲被抓获;同月30日,被告人许某乙被抓获;同年7月11日,被告人林某戊被抓获;同年8月9日被告人林某乙被抓获;同年9月24日被告人林某丁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庄某某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69.6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破经过、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查封决定书等;2.证人许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庄某某、林某甲等11人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林某甲等11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伙同林某甲、温某某、许某甲、林某乙、许某乙、林某丙、石某某、林某丁、黄某某、林某戊共11人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温某某、许某甲、林某乙、许某乙、林某丙、石某某、林某丁、黄某某、林某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某、林某甲、温某某、许某甲、林某乙、许某乙、林某丙、林某丁、黄某某、林某戊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某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甲、石某某有犯罪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庄某某等11人均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庄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甲、温某某、许某甲、林某乙均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许某乙、林某丙均在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石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林某丁在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戊在拘役五个月至拘役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并处罚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其倡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林某乙、林某丁现均羁押在泉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甲、温某某、许某甲、许某乙、林某丙、黄某某现均羁押在德化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戊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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