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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9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1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浙江省余姚市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姚市******2019年821日因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被成都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27本院以其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7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案发,被告人庄某某先后在成都市新都区正因小区组织未成年人吴某某(17岁)、杨某某(16岁)、夏某某(17岁)等人到KTV等营利性场所提供有偿陪侍服务,并按照一定比例抽取报酬,获取非法利益。

2019年8月17日吴某某、杨某某、夏某某三人在成都市新都区正因小区七月KTV酒吧,为前来消费的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三人提供有偿陪侍服务时被民警现场挡获。2019年8月20日16时许,庄某某在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城东派出所办事时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营利性陪侍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追究被告人庄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娟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壹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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