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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二部刑诉〔2020〕Z605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0********,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巷*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6月1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份,被告人庄某某在揭阳市榕城区某某办事处某某路某旅馆内为骗取被害人杨某某金钱,以能帮忙洗白二张银行卡逾期记录为由,让杨某某提供手机、身份证、银行卡以及密码等信息,后在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其手机上注册了一个昵称为“曼某”的微信号并绑定其银行卡号,并将通过杨某某信用卡申请的贷款共人民币11519.18元通过微信转帐转至自己的微信账号里,并对杨某某谎称这些钱将用来为其洗白信用卡逾期记录,期间庄某某只为杨某某还了1000元的银行卡及几百元的网贷。至案发时,杨某某还欠网贷平台共10100元。2020年6月11日,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明材料;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微信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钢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庄某某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 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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