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四部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庄某甲,曾用名庄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11989********,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余姚市**镇**村**。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8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2018年期间,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被告人庄某甲在余姚市**镇家中,采用多个他人身份注册的淘宝账号在网上购买物品,收到货物后采用申请退款并采用一个快递单号重复退款或空包等方式,骗取退款,共计诈骗金额达30914.12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7月,被告人庄某甲使用他人注册的淘宝账号,向被害人葛某某的宁波胜客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购买商品多次,采用上述方式,骗得退款,累计诈骗2笔,价值人民币113元。
2、2018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庄某甲使用他人注册的淘宝账号,向被害人张龙飞的科大讯飞旗舰店购买翻译机,采用同样方式骗得退款,累计诈骗2笔,价值人民币5998元。
3、2018年7月底,被告人庄某甲使用他人注册的淘宝账号,向被害人吴某某的义吉隆数码旗舰店购买音箱等商品,采用同样方式骗得退款,累计诈骗1笔,价值人民币288元。
4、2018年8月底,被告人庄某甲使用他人注册的淘宝账号,向被害人柳某某的威聚源汽车用品专营店购买行车记录仪,采用同样方式骗得退款,累计诈骗1笔,价值人民币589元。
5、2018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庄某甲使用他人注册的淘宝账号,向被害人罗某某的SAVTM狮威特泰尔斯的淘宝网店购买电器,采用同样方式骗得退款,累计诈骗11笔,价值人民币1998元。
6、2018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庄某甲使用他人注册的淘宝账号,向被害人张某某的螃蟹巷72号时尚女装的淘宝网店购买服装,采用同样方式骗得退款,累计诈骗4笔,价值人民币272元。
7、2018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庄某甲使用他人注册的淘宝账号,向被害人方某某的吾欢喜的衣橱的淘宝网店购买服装多笔,采用同样方式骗得退款,累计诈骗4笔,价值人民币938.97元。
8、2018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庄某甲使用他人注册的淘宝账号,向被害人徐某某的意冉旗舰店的淘宝网店购买服装,采用同样方式骗得退款,累计诈骗18笔,价值人民币2476元。
9、2018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庄某甲使用他人注册的淘宝账号,向被害人沈某某的“LIN CHAO ZHANG品质女装”和“宝贝小象童装有限公司”购买服装,采用同样方式骗得退款,累计诈骗12笔,价值人民币4371.15元。
10、2018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庄某甲使用他人注册的淘宝账号,向被害人周某某的上海新岸科技有限公司购买“70迈智能后视镜”20余台,采用同样方式骗得退款,累计诈骗10笔,金额价值13 870元。
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庄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订单记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照片说明、收条、接警单、抓获经过、身份信息;
2.证人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葛某某标、张龙飞、吴某某、柳某某、罗某某、张某某、方某某、徐某某、沈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勘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视频光盘、交易数据光盘、手机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3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婕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86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及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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