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庄某甲,曾用名庄某丙,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号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于2020年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本案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庄某甲谎称自己的姥爷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编造可以安排学生入学、办理工作调动、低价购买待拆迁房屋等虚假事实,在山东省胶州市分多次诈骗王某甲人民币26.7万元、诈骗迟某甲人民币13万元、诈骗迟某乙人民币22万元、诈骗王某乙人民币14万元、诈骗张某乙人民币3.5万元。
被告人庄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转账记录等书证;2.辨认笔录;3.提取笔录;4.证人崔某甲、刘某某、宋某某、张某甲、付某甲、崔某乙、胡某某、付某乙、庄某乙的证言;5.被害人王某甲、迟某甲、王某乙、迟某乙、张某乙陈述;6.被告人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纪娜
检察官助理:宋娜娜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庄某甲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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