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庄某某诈骗案)_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22岁,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98********,汉族,中专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打工,现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庄**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2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4月17日、5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至11日,被告人庄某某在新冠肺炎防控期间,虚构有口罩现货出售的信息,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诱骗被害人王某某、孟某某二人向其购买口罩,并要求二被害人向其支付宝转账共计人民币67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扣押笔录;2.书证;3.被害人王某某、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沂青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9953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