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870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身份证号码3422251972********,汉族,小学文化,南京**汽车美容装潢店经营者,住江苏南京市鼓楼区**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各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庄某某在经营南京**汽车美容装潢店期间,为骗取保险理赔款,先后五次驾驶他人车辆故意制造碰擦事故,并以被保险人名义参与定损理赔,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理赔款共计人民币19765元(以下币种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庄某某驾驶宛某某名下的苏A0****东风日产汽车,在本市鼓楼区**小区门口故意碰撞制造事故,以被保险人名义参与定损理赔,骗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理赔款3715元。
(二)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庄某某驾驶宛某某名下的苏A0****东风日产汽车,在本市鼓楼区幕府路郭家山小区门口附近故意碰撞制造事故,以被保险人名义参与定损理赔,骗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理赔款1500元。
(三)2018年4月16日,被告人庄某某驾驶戴某某名下的苏AN****大众汽车,在本市鼓楼区**路故意碰撞制造事故,以被保险人名义参与定损理赔,骗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理赔款3000元。
(四)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庄某某驾驶戴某某名下的苏AN****大众汽车,在本市鼓楼区**路故意碰撞制造事故,以被保险人名义参与定损理赔,骗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理赔款1300元。
(五)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庄某某驾驶刘某某名下的苏A9****标志汽车,在本市鼓楼区五塘新村小区门口故意碰撞制造事故,以被保险人名义参与定损理赔,骗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理赔款10250元。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庄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庄某某已退赔被害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 隽
检察官助理 曹艳晓
2020年12月18 日
附件:
1.被告人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30516****、18112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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