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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号。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11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庄某某在“转转”“闲鱼”等APP发布低价出售手机、摩托车的虚假信息,并以需要检测费、护理费等为名,骗得谢某某、邢某某等12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39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本子、银行卡;2.书证:银行交易明细、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等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明细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燕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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