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街道**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于2019年8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1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害人郭某某因购买化妆品经同事介绍在网上认识被告人庄某某(化名“**”)。 2018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庄某某以投资生意、支付手续费、购买机票等理由,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98780元。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庄某某在广东省普宁市***酒馆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庄某某的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明细、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扬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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