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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426号

被告人庄某某(绰号“阿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1********,汉族,文盲,经商,户籍所在地晋江市**街道**号。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2月28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币种下同)一千元;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6年11月6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至2011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9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至2014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7年7月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被害人黄某某的丈夫洪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3日至4月1日间,被告人庄某某以“可以帮洪某某办理取保候审”为由,骗走被害人黄某某24000元。2019年4月8日,被告人庄某某欲再骗取16000元,因被害人黄某某怀疑是诈骗而未得逞。后在被害人催要下,被告人庄某某退出赃款5200元。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庄某某在福建省石狮市**街道**城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前科材料,取保候审材料,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已着手实施诈骗16000元,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某有多次犯罪前科及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庄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德兴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光盘六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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