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29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屯**村,住本村。农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贩卖毒品罪
2020年4月29日晚,被告人庄某某驾车从大城县来到文安县**小区门前,以650元/g的价格向张某甲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0g。同日晚,庄某某伙同李某甲在大城县北环一加油站前向张某甲出售甲基苯丙胺1g。
2020年4月30日下午,被告人庄某某以650元/g的价格向张某甲出售甲基苯丙胺10g,庄某某驾车到文安县城内交易时被抓获,查获用于交易的甲基苯丙胺9.979g。
2故意毁坏财物罪
被告人庄某某在被警察抓获过程中驾车将停在公路上的被害人刘某某、张某乙驾车辆撞坏。经鉴定,刘某某车辆损失价值3648元,张某乙车辆损失价值307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毒品检验报告、价格评估报告;6.搜查笔录、称重笔录;7.监控录像、行车记录仪等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犯有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年金坡
检察官助理:王 雨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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