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5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11月15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文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8日左右,吴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庄某某购买毒品,被告人庄某某表示同意,并表示其拿到毒品后再联系。同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庄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吴某某表示其已经拿到毒品,要求其先通过微信转账转人民币700元给他,随后吴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庄某某转账700元购毒款。同月22日,被告人庄某某将含有甲基苯丙胺、MDMA成份的毒品 (俗称“开心粉”)用烟盒包装放在文昌市**镇**村路口处,并告知吴某某毒品的位置,随后吴某某到该处拿到毒品,并于同月25日21时许上缴文昌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
经称量、取样,送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上缴的1包毒品疑似物净重0.9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MDMA成份。
2018年11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庄某某在文昌市**镇**街飞翔鸟**网吧处被文昌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含有甲基苯丙胺、MDMA成份的毒品(俗称“开心粉”)1包(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查询、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通话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健康检查笔录、抓获经过、办案情况说明;
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明知是含有甲基苯丙胺、MDMA成份的毒品(俗称“开心粉”)而非法贩卖0.9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雪玲
书记员:冯 好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取保候审住址:文昌市**镇**村委会**村,联系电话18889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扣押到的毒品“开心粉”1包,存放于文昌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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