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741号
被告人庄某某(自报),女,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在本市东城街道经营**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河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庄某某自2018年5月底开始在其所经营的本市**街道**店内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现场及微信收受外围六合彩投注后交给上家,从中赚取提成。庄某某一共收受黄某甲、宁某某及微信号庄某甲、黄某乙等26名赌博人员投注,至今共收受六合彩投注额7万多元,获利约1万元。
2019年8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庄某某在上述店铺内被公安机关传唤回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投注单据、手机、赌资等物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黄某甲、宁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
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庄某某能够如某某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锡银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款物清单一份。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5.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独任)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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