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福建省惠安县**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4月9日间,被告人庄某某为了牟利,采用亲自坐庄或转报给赌博网站的方式,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码”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庄某某接受参赌人员的投注后,根据当期香港六合彩开奖码决定输赢,再与参赌人员结算。经统计,被告人庄某某接受陈某某、刘某某、柳某某、林某某、赵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吴某某等参赌人员投注赌资金额共计人民币87890元,非法获利至少人民币4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庄某某于2019年4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庄某某于2020年1月2日预缴人民币4000元用于退出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陈某某、刘某某、柳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某已预缴人民币4000元用于退出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若芸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及证据四册。
3.起诉书副本八份。
4_.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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