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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走私普通货物、走私废物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8〕621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街**街**号,住广东省东莞市**路**号。因走私普通货物、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嫌疑,于2018年3月8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废物罪,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庄某某以其无进出口经营权为由委托黄某某联系有进出口权的公司为其代理进口货物报关。黄某某联系深圳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作为经营单位,按照庄某某的指示申报品名为塑胶盘的货物14100千克进口,由司机丘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粤ZA***港车持报关单和载货清单运载货物从皇岗口岸入境,11月4日经海关查验,在运输入境的货物中发现与申报品名相同的塑胶盘640千克,另有未申报的塑胶粒、手机、化妆品等货物一批、穿山甲鳞片190千克、废旧塑料1000千克。

2017年11月9日,庄某某委托黄某某联系深圳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作为经营单位,申报品名为塑胶盘的货物9100千克、9300千克进口,分别由粤ZY***港车、粤ZA***港车持报关单和运载清单运载货物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海关查验,在粤ZY***港车运输入境的货物中发现与申报品名相同的塑胶盘5040千克,另有未申报的废旧塑料4060千克;在粤ZA***港车运输入境的货物中发现与申报品名相同的塑胶盘6860千克,另有未申报的废旧塑料2398千克。

2018年1月2日,庄某某委托黄某某、周某某通过广东**运输有限公司联系深圳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作为经营单位,申报品名为塑料盒的货物12200千克进口,由粤ZB***港车持报关单和运载清单运载货物从皇岗口岸入境,被海关查验,在运输入境的货物中发现与申报品名相同的塑料盒5805千克,另有未申报的废旧塑料6395千克。

2018年1月11日,庄某某委托黄某某、周某某联系深圳市**商贸有限公司作为经营单位,申报品名为塑料盘的货物9300千克进口,由粤ZF***港车持报关单和运载清单运载货物从皇岗口岸入境,被海关查验,发现运输入境的货物与申报品名不同,实际进口为废旧塑料9300千克。

经鉴定,庄某某走私的普通货物核定偷逃税款人民币502575.96元,走私的穿山甲鳞片估算总值人民币253840元,走私的废旧塑料23153千克,属于我国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化妆品、穿山甲鳞片、废旧塑料等;2.书证:受立案材料、查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丘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动物物种鉴定、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塑料块检验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丘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验录像、手机数据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庄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动物制品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庄某某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

   二○一八年七月十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八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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