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镇检刑诉〔2020〕1572号
被告人庄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02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镇**行政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被告人庄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收款,将一只非洲灰鹦鹉以5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同案人冯某某(已取保)。
2.2019年10月、11月,被告人庄某某以上述手段,先后将两只非洲灰鹦鹉以11100元的价格出售给樊某某(已取保)。
3.2020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庄某某以上述手段,将一只蓝黄金刚鹦鹉以14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同案人居某某(已取保)。
经鉴定,上述非洲灰鹦鹉、蓝黄金刚鹦鹉分别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I。
被告人庄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陆生野生动物物种初步认定书等;
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庄某某及同案人樊某某、刘某某、居某某、冯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福建福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 杰
检察官助理 乌 唯 君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庄某某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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