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19〕354号
被告人庄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56********,汉族,高中文化,现职务为开鲁县**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春季,被告人庄某某在**镇**村东北,从其亲家侯某甲的侄子侯某乙处承包了130亩林地和沼地,准备筹建“采摘园”项目。2014年9月,被告人庄某某通过侯某乙联系,又承包了与侯某乙承包地块相邻的**镇**村周某甲(30亩)、周某乙(20亩)、邢某某(30亩)林地共计80亩。经现场勘查:被告人庄某某共承包林地和沼地219.7亩。被告人庄某某承包后,先后在该地种植果树和葡萄,建筑房屋、挖掘鱼塘、铺设水泥路、建设围墙等。经鉴定:被告人庄某某在其承包的地块内建筑房屋,挖掘鱼塘,铺设水泥路,建设围墙等,造成70.425亩林地严重毁坏。
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庄某某主动到开鲁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在其承包的林地内建筑房屋、挖掘鱼塘、铺设水泥路、建设围墙,数量较大,并造成林地、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被告人庄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文江
2019年10月4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联系电话:15334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