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11965********,汉族,益阳市赫山区人,初中文化,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5年12月2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0月2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丁宁(已另案判决)系****国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另案判决)、**安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另案判决)的实际控制人,并实际控制**安徽**租赁有限公司、金易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系下属公司组成经营体系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钰**系下属公司均未获得国家金融主管部门颁发的向公众吸收存款的资质,下属公司的业务、人事、财物、行政均由**国际控股集团、安徽**控股集团控制管理。2014年6月,丁某某收购金易融公司后,对该公司互联网平台升级改造更名为“e租宝”网络金融平台后推出上线运营,又收购**财务公司并将该公司**金融平台上线运营后,**国际控股集团、安徽**控股集团利用e租宝平台、**金融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和个人债权项目并包装成“e租年享”等理财产品,由**融资租赁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项目拆分后在网络平台上以债权转让形式向公众发标融资或者通过线下签订书面合同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承诺并在合同中约定由**系控制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或承诺无条件赎回。投资人既可以在网上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充值后选择投资项目,也可以线下通过刷pos机的方式进行投资,并以承诺年化收益9%-14.6%不等的高额回报、保本付息为诱饵,通过电视台、网络、散发传单等途径公开向社会宣传。非法吸收的资金进入**国际控股集团、安徽**控股集团实际控制的账户内,被用于**系公司的巨额运营成本、不良高风险投资及丁某某等人个人挥霍,仅有少部分被用于融资租赁项目。
**系在全国各地设立大量下属公司和代销公司。**深圳市**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富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办公地点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大厦**楼,经营业务为推销“e租宝”产品,是**集团下属子公司。为获取社会融资,**财富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依托**集团,以各类媒体广告、网络广告、业务员宣传推广等方式,大肆向社会公众推销**集团“e租宝”等金融理财产品。同时在国内下分第一、二、三、四、五、六大区等公司为业务公司招揽客户以达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目的,**财富公司作为深圳公司总部负责管理各大区的业务等工作。
2015年9月,被告人庄某某受聘并担任**深圳市**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公司总经理后,负责在益阳市赫山区秀峰东路红旗小区A5栋筹备成立**深圳**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公司,2015年10月16日该分公司正式注册成立。在经营益阳**公司期间,被告人庄某某聘请李某某、臧某某等人为分公司业务员,采用电视广告、散发宣传册等宣传方式,向社会推广宣传“e租宝”网络投资平台的“e租稳盈”、"e租财富”等六类具有“保本付息、随时支取”特点的投资理财产品,后因未完成总公司下达的吸收资金任务被降为益阳营业部,庄某某继续担任该营业部的主任。被告人庄某某在负责益阳**公司或者益阳营业部期间以投资“e租宝”网络投资平台的方式吸收卜某、蔡某某等184名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325.8934万元,赎回金额110.9572万元,未赎回金额214.9362万元。
2015年12月29日,被告人庄某某接侦查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工商登记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卜某某、李某某、郭某某、汤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秦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作为**深圳市**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有坦白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若辉
2020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073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