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2********,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打工,现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庄**村**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15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庄某某在临沂市河东区梅家埠街道山东天元发展有限公司菜地非法种植罂粟600株,后于2020年5月14日被当场查获并铲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验笔录;2.书证;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磊
检察官助理:杜娟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53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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